國家核安全局
2002年8月
1引言
世界核電數十年的發展歷史以及中國核電近20年的開發經驗表明, 核電是一種安全、清潔的能源,迄今為止核電廠運行安全記錄是良好的。然而美國三哩島核電廠事故和前蘇聯切爾諾貝利核電廠事故也表明,盡管核電廠發生嚴重事故的頻度極低,由于其后果相當嚴重,仍然不能忽視它的風險。
目前,國際核工業界和核安全管理部門已形成共識并正在作出巨大的努力,使未來核電廠在提高經濟性的同時具有更高的核安全水平。達成這一共識的基礎是:
(1)近年來,核安全研究的深入、技術的發展以及核電廠運行經驗的反饋,使大家進一步認識到現有核電廠在核安全方面的薄弱環節,找到了用較低成本加以改進的途徑。核技術的發展使得同時提高安全性和經濟性成為可能;
(2)經驗表明:一個重大的核事故將對公眾和潛在的核電運營者產生很大的負面影響,要使公眾和電力工業界接受核電,就必須增加公眾和電力工業對核安全的信心。這要求進一步降低核電廠發生事件和事故的頻度;
(3)當前對核電廠風險水平的評估還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因而需要進一步提高安全水平,為核電廠安全留有更大的裕度;
(4)隨著核電廠數量和核電容量的不斷增加,必須進一步提高核電廠的安全水平,使其在總體上對社會的風險不再增加。
國家核安全局成立后,參考國際原子能機構所發布的一系列標準,建立了一套比較完整的核安全法規體系,使我國在核安全標準上與國際水平接軌,基本滿足了前段時期中國核安全管理的需求。實踐證明這套核安全法規體系是行之有效的,在新建核電廠的設計中仍需遵守!〉怯捎趯ξ磥砗穗姀S的核安全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國際原子能機構和許多國家的核安全當局已經或正在修訂核安全法規和標準,以適應這種變化。為了跟蹤這個趨勢,使我國的核安全要求和核安全水平與國際上保持一致,需要對現行核安全法規某些方面,例如嚴重事故等領域的要求進一步明確。鑒于修訂法規需要一定周期,為了適應當前我國核電發展的需要,國家核安全局對可能影響新建核電廠設計的幾個重要安全問題,以發布技術政策的形式表達原則立場,并準備在今后的一段時間內逐步將他們具體體現到修訂的核安全法規中。必須指出,本技術政策只是現行核安全法規在某些方面的一些原則性延伸,而不是對新建核電廠安全要求的全面闡述。
2安全目標
核安全的總目標是:通過在核電廠建立并保持對輻射危害的有效防御,保護廠區人員、公眾和環境。
核安全的總目標由互相關聯的下列兩個具體安全目標所支持:
(1)輻射防護目標:保證廠區人員和公眾在核電廠各種運行狀態下所受到的輻射照射和由核電廠放射性物質的計劃排放所導致的輻射照射低于規定限值并保持合理可行盡量低;保證減輕所有事故的放射性后果。
(2)技術安全目標: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預防核電廠的事故,并在一旦發生事故時減輕其后果;保證在核電廠設計中所考慮的所有可能的事故,包括概率很低的事故的放射性后果很小并在規定限值之內;保證放射性后果嚴重的事故發生的可能性極低。
為滿足上述核安全目標,在核電廠的設計中,應該完成完整的核安全分析,以評估核電廠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的輻射劑量及可能的環境后果。完整的安全分析應該包括:
--所有正常運行工況;
--預計運行事件下的核電廠狀態;
--設計基準事故;
--可能導致嚴重事故的事件序列。
通過分析,可以確定工程設計對假設始發事件和事故的抵御能力,驗證安全系統和安全相關物項或系統的有效性,制定應急響應的各項要求。
現有核電廠已經采取了許多有效控制輻射照射和減少事故發生的措施,盡管如此,發生事故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因而仍然要求采取減輕放射性后果的措施。這類措施包括專設安全設施、制訂和實施各類廠內事故管理規程及必要時能夠采取的廠外干預措施。核電廠的安全設計應該遵循的原則是:導致高輻射劑量或放射性物質大量釋放的事件的發生頻度極低,發生頻度較高的事件沒有或只有較小的輻射后果。
檢驗所確定的安全目標,特別是技術安全目標是否得到滿足,可采用下述定量的概率安全目標: